声明

本文是学习GB-T 23471-2018 浸渍纸层压秸秆复合地板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浸渍纸层压秸秆复合地板的术语和定义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以及标志、包装、

运输和贮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浸渍纸层压秸秆复合地板的生产、销售、监督检验及流通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2828.1—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
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

计划

GB/T 15102—2017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

GB/T 17657—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

GB/T 18102—2007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

GB 18580—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

GB/T 21723—2008 麦(稻)秸秆刨花板

3 术语和定义

GB/T 15102—2017、GB/T 18102—2007 及 GB/T 21723—2008
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

于本文件。为了便于使用,以下重复列出了GB/T 21723—2008
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。

3.1

麦(稻)秸秆刨花板 wheat/rice-straw particleboard

以麦(稻)秸秆为原料,以异氰酸酯(MDI)
树脂为胶粘剂,通过粉碎、干燥、分选、施胶、成型、预压、热

压、冷却、裁边和砂光等工序制成的板材。

[GB/T 21723—2008,定义3.1]

3.2

浸渍纸层压秸秆复合地板 laminated impregnated paper
strawboard composite flooring

以热固性氨基树脂浸渍的胶膜纸,覆贴在密度大于0.85 g/cm³
的麦(稻)秸秆刨花板表面,正面加

装饰层、耐磨层,背面加平衡层,经热压加工而成的地板。

4 要求

4.1 分等

根据产品的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。

4.2 外观质量

4.2.1 外观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。

GB/T 23471—2018

1 外观质量

缺陷名称

正面

背面

优等品

合格品

干、湿花

不允许

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的3%

允许

表面划痕

不允许

不允许露出基材

表面压痕

不允许

透底

不允许

分层缺陷

不允许

榫舌缺损

不允许

允许有长度小于5mm的榫舌缺损,累计不超过2个/块

光泽不均

不允许

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的3%

允许

污斑

不允许

允许

鼓泡

不允许

≤10 mm²,允许1个/块

鼓包

不允许

≤10 mm²,允许1个/块

纸张撕裂

不允许

≤100 mm,允许1处/块

局部缺纸

不允许

≤20 mm²,允许1处/块

崩边

不允许

宽度≤3 mm,允许

表面龟裂

不允许

边角缺损

不允许

4.2.2 每块地板不允许表1所列两种以上(包括两种)缺陷同时存在。

4.3 规格尺寸及偏差

4.3.1 地板幅面尺寸为(600 mm~2430 mm)×(60 mm~600 mm)。

4.3.2 地板的厚度为6mm~15mm。

4.3.3 地板的榫舌宽度不小于2 mm。

4.3.4 其他规格尺寸的地板可由供需双方协议约定。

4.3.5 地板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 规定。

2 尺寸偏差

序号

项 目

要 求

1

厚度偏差

公称厚度tn与平均厚度t。之差绝对值≤0.30 mm

厚度最大值tmx与最小值tmim之差≤0.30 mm

2

面层净长偏差

公称长度In≤1500 mm时,l与每个测量值l之差的绝对值≤1mm

公称长度La>1500 mm时,l。与每个测量值lm之差的绝对值≤2mm

3

面层净宽偏差

公称宽度w。与平均宽度w。之差绝对值≤0.10 mm

宽度最大值wm与最小值wmi之差≤0.20 mm

4

直角度

9mx≤0.2 mm

5

边缘直度

Smax≤0.3 mm/m

GB/T 23471—2018

表2(续)

序号

项 目

要 求

6

翘曲度

宽度方向凸翘曲度f≤0.20%;宽度方向凹翘曲度f. ≤0. 15%

长度方向凸翘曲度f₁₁ ≤1.00%;长度方向凹翘曲度f₂ ≤0.50%

7

拼装离缝

拼装离缝平均值oa≤0.15 mm

拼装离缝最大值0max≤0.20 mm

8

拼装高度差

拼装高度差平均值h,≤0.10 mm

拼装高度差最大值hmax≤0.15 mm

注:表中要求是指产品拆包检验的质量要求。

4.4 理化性能

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。

3 理化性能

序号

检验项目

单位

指标值

公称厚度/mm:6≤t<12

公称厚度/mm:12≤t≤15

1

静曲强度

MPa

平均值≥32.0

平均值≥27.0

最小值≥26.0

最小值≥22.0

2

内结合强度

MPa

平均值≥1.00

平均值≥0.80

最小值≥0.80

最小值≥0.64

3

含水率

%

3.0~10.0

4

密度

g/cm³

≥0.85

5

吸水厚度膨胀率

%

≤12.0

6

表面胶合强度

MPa

平均值≥1.00

最小值≥0.80

7

表面耐冷热循环

无裂纹、无鼓泡

8

表面耐划痕

载荷4.0 N,试件表面连续划痕不得超过90%

9

尺寸稳定性

mm

≤0.7

10

表面耐磨

r

商用级:≥9000

家用I级:≥6000

家用Ⅱ级:≥4000

11

表面耐香烟灼烧

5级:无明显变化

12

表面耐干热

5级:无明显变化

13

表面耐污染

5级:无明显变化

14

表面耐龟裂

5级:用6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无裂纹

15

抗冲击

mm

≤10

16

甲醛释放限量

mg/m³

≤0.06

17

耐光色牢度(灰度样卡)

≥4

GB/T 23471—2018

5 试验方法

5.1 规格尺寸及偏差

按GB/T 18102—2007 中6.1的规定进行。

5.2 外观质量

按GB/T 15102—2017 中6.1的规定进行。

5.3 理化性能

5.3.1 试样和试件的制取及尺寸规定

按 GB/T 18102—2007 中6.3.1的规定进行。甲醛释放限量试件按GB18580—2017
中第5章的规

定进行。

5.3.2 密度

按GB/T 17657—2013 中4.2的规定进行。试件不需要平衡处理。

5.3.3 含水率

按GB/T 17657—2013 中4.3的规定进行。

5.3.4 吸水厚度膨胀率

按 GB/T 17657—2013 中4.5的规定进行。试件不需要平衡处理。

5.3.5 静曲强度

按GB/T 17657—2013
中4.7的规定进行。试验时,试件正面朝上,只测纵向试件。试件不需要平

衡处理。

5.3.6 内结合强度

按 GB/T 17657—2013 中4.11的规定进行。试件不需要平衡处理。

5.3.7 表面胶合强度

按GB/T 17657—2013 中4.15的规定进行。试件不需要平衡处理。

5.3.8 表面耐划痕

按GB/T 17657—2013 中4.39的规定进行。试件不需要平衡处理。

5.3.9 表面耐冷热循环

按GB/T 17657—2013 中4.37的规定进行。

5.3.10 尺寸稳定性

按 GB/T 18102—2007 中6.3.10的规定进行。

GB/T 23471—2018

5.3.11 表面耐磨

按 GB/T 17657—2013 中4.43的规定进行。

5.3.12 表面耐香烟灼烧

按 GB/T 17657—2013 中4.45的规定进行。

5.3.13 表面耐干热

按 GB/T 17657—2013 中4.46的规定进行。

5.3.14 表面耐污染

按 GB/T 17657—2013 中4.41的规定进行。试验污染物为 GB/T17657—2013
中表6中带“*”标

记的污染物。

5.3.15 表面耐龟裂

按 GB/T 17657—2013 中4.36的规定进行。

5.3.16 抗冲击

按 GB/T 17657—2013 中4.51的规定进行。落球高度为1.75 m。

5.3.17 甲醛释放限量

按 GB 18580—2017 的规定进行。

5.3.18 耐光色牢度

按 GB/T 17657—2013 中4.30的规定进行。

6 检验规则

6.1 检验分类

6.1.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
6.1.2 出厂检验包括:

a) 外观质量检验;

b) 规格尺寸检验;

c)
理化性能检验项目:内结合强度、静曲强度、密度、表面耐磨、吸水厚度膨胀率。

6.1.3 型式检验包括第4章表1、表2、表3所列的全部检验项目。

6.1.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;

b) 停产三个月以上,恢复生产时;

c) 正常生产时,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两次;

d)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;

e)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
GB/T 23471—2018

6.2 组批原则

同一班次、同一规格、同一类产品为一批。

6.3 抽样方法

6.3.1 规格尺寸抽样

6.3.1.1
厚度偏差、面层净长偏差、面层净宽偏差、直角度、边缘直度和翘曲度的检验抽样方案采用
GB/T 2828.1—2012 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,检验水平为 I, 接收质量限(AQL)
为6.5,抽样方案见表 4。按5.1对样品n₁ 进行检验,不合格品数d₁ ≤Ac₁
时接收,d₁ ≥Re; 时拒收。若 Ac₁ \<d₁ \<Re₁ , 检验 样本n₂ ,
前后两个样本中不合格品数d₁+d₂ ≤Ac₂ 时接收,d₁+d₂ ≥Re₂ 时拒收。

4 规格尺寸抽样方案 单位为块

批量范围N

样本量

第一判定数

第二判定数

ni,n2

m₁+n2

接收Aci

拒收Re

接收Ac₂

拒收Re₂

~150

5

10

0

2

1

2

151~280

8

16

0

3

3

4

281~500

13

26

1

3

4

5

501~1200

20

40

2

5

6

7

1201~3200

32

64

3

6

9

10

3201~10000

50

100

5

9

12

13

6.3.1.2
拼装离缝、拼装高度差检验的样本数为10块,该10块样本从检验规格尺寸的同批产品中随机

抽样。按5.1进行检验,检验结果符合表2要求时接收,否则拒收。

6.3.2 外观质量抽样

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采用GB/T 2828.1—2012
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,其检验水平为Ⅱ,

接收质量限(AQL) 为4.0,抽样方案见表5。按5.2的规定对样本 ni
进行检验。不合格数 d₁ ≤Ac₁ 时

接收,d₁ ≥Re, 时拒收。若Ac₁ \<d₁ \<Re₁ , 检验样本 n₂ ,
前后两个样本中不合格品数d₁+d₂ ≤Ac₂ 时

接收,di+d₂ ≥Re₂ 时拒收。

5 外观质量抽样方案

单位为块

批量范围N

样本量

第一判定数

第二判定数

mi,n2

m+n2

接收Ac

拒收Re

接收Ac₂

拒收Re₂

≤150

13

26

0

3

3

4

151~280

20

40

1

3

4

5

281~500

32

64

2

5

6

7

501~1200

50

100

3

6

9

10

1201~3200

80

160

5

9

12

13

3201~10000

125

250

7

11

18

19

GB/T 23471—2018

6.3.3 理化性能抽样

6.3.3.1
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6,初检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,允许进行复检一
次,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,复检后全部合格,判为合格;若有一项不合格,判

为不合格。

6 理化性能抽样方案

单位为块

提交检查批的成品数量

初检抽样数

复检抽样数

≤1000

3

6

≥1001

6

12

注:如样品规格小,按以上方案抽取的样品不能满足试验要求时,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。

6.3.3.2
在初检和复检试样中,任意三块地板组成一组。

6.4 综合判定

6.4.1
地板试样的密度、含水率、吸水厚度膨胀率、尺寸稳定性的平均值满足标准要求,该地板试样的
密度、含水率、吸水厚度膨胀率、尺寸稳定性判为合格,否则判为不合格。

6.4.2
地板试样的静曲强度、内结合强度、表面胶合强度的平均值与最小值均满足标准规定要求,该地
板试样的静曲强度、内结合强度、表面胶合强度判为合格,否则判为不合格。

6.4.3
地板试样的耐光色牢度、甲醛释放限量、表面耐划痕、抗冲击、表面耐磨、表面耐冷热循环、表面
耐香烟灼烧、表面耐干热、表面耐污染腐蚀、表面耐龟裂的每一试件达到标准规定要求,该地板试样的上
述性能判为合格,否则判为不合格。

6.4.4
当地板试样所需进行的各项理化性能检验均合格时,该批产品理化性能判为合格,否则判为不
合格。

6.4.5
产品外观质量、尺寸偏差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表1、表2、表3相应等级要求时,该批产品
判为合格,否则判定为不合格。
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7.1 标志

应在产品适当部位或包装上标记生产厂家名称、地址、产品名称、执行标准、商标、规格型号、生产日

期或批号、等级、甲醛释放限量标识、表面耐磨等级、数量。

7.2 包装

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规格、等级分别包装。包装要做到产品免受磕碰、划伤和污损。包装要求亦可

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
7.3 运输和贮存

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,防止污损,不得受潮、雨淋和曝晒。贮存时应按规格、等级分

别堆放,每垛应有相应的标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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